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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工作管理办法

2017-12-27 00:00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管理办法

(一)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二)基金会综合管理细则

(三)基金会财务管理细则

(四)志愿者管理办法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外投资行为,化解投资风险,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章程》,特制定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本基金会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基金会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基金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直接股权投资、参与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机构联合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基金会独立兴办的公司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基金会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基金会的一切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  建立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基金会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基金会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基金会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保持投资组合处于低风险状态;

(三)保持部分资产的流动性,以保证基金会捐赠支出需要;

(四)重点核心资产相对集中;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在理事会或秘书处审议批准对外投资事项之前,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项目部、秘书处直至理事会提供拟投资项目或投资产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八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为基金会对外投资的最终决策机构,理事会及秘书处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基金会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条  投资顾问为对外投资的顾问机构,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投资建议,为理事会、秘书处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部为基金会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必要时由基金会的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基金会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基金会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投资业务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对外短期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顾问会同项目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基金会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五章   对外长期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批准后,基金会长期投资委托投资顾问进行管理。

(一)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包括与投资顾问旗下管理的基金联合投资)。

投资顾问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经项目部会初审批准后报秘书处审议,秘书处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过秘书处权限的,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理事会授权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参与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基金会长期投资资金用于联合其他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该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委员3名,其中投资顾问派主任委员,基金会和其他投资人分别一名委员。投资顾问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投资顾问会同项目部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付或过户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基金会可委托投资顾问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会同投资顾问、项目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在投资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投资顾问负责基金会长期权益性投资的日常管理。项目部对基金会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综合管理部、财务部、项目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会可以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顾问提出项目退出建议;

(二)基金会秘书处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投资转让、处置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基金会资产的流失。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帐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审计的内容可以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经营费用等专项审计、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第三十四条  对基金会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基金会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帐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基金会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经公司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秘书处。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综合管理细则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本会所属单位的专项赞助;

    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依法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应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九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


第四章    专项(用)基金

第十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本会在基金管理中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设立此类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且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特殊约定除外);

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欢迎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鉴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六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独立会计机构,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及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实施电算化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事业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部分增值收入;事业基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部分增值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中除以捐赠方名称命名的外,一般为非本金制管理和及时使用的专项捐赠收入;事业基金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用于资助。

第二十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增值收入,在扣除本金制管理的专项收入和其他特殊约定部分外,以此为基数,将其60%部分转为事业基金,其余40%进入经费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募捐宣传、项目管理等业务及日常和财务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七章  基金营运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基金的营运管理,应主动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必要时,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这一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关基金营运事项,必须事前做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每年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第三十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财务管理细则

(草拟)

总 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理事会决议设立财务管理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两名(主办会计、出纳各一名)。

第二条  基金会要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使用上做到科学、合理、公开、公正。

第三条  依法规范基金会管理行为,确保基金来源和使用的合法性。

一、本会受赠的财产应为捐赠者自愿和无偿的,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捐赠的资金应存放在合法的金融机构中实现利息增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扩大增值。

三、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受赠的资产必须依照捐赠者的意愿并符合本会事业发展宗旨合法、合理安排使用。捐赠协议明确约定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严禁违背捐赠者意愿或事业发展宗旨将资金挪作它用。

四、本会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和物资是无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进行有偿活动。

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财政另行安排的除外)。

第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开设账户、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以及妥善管理会计档案。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根据捐赠的款物类别进行财务处理。资金使用或物资发放应严格按照预算审批手续执行。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并将结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使基金会工作合法、顺利开展。

第五条  建立资金预算审批制度

每年年初由各部门提出当年支出预算,经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制订开支计划,交理事会讨论形成决议后,由秘书长按支出预算执行。预算批准后严禁超支,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支的,需追加预算,按原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基金会不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业务。

第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为保证捐赠人的权利,基金会有权对转赠、转发给被捐赠人的资金、物资进行检查监督,在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捐赠人的意愿,损害公益事业的利益或有其他的营私舞弊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有权追回捐赠资金、物资,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基金会实行民主管理,增强基金筹集和使用的透明度,建立严格的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自觉接受社会、上级有关部门和基金会监事的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开支审批程序。定期向理事会提交财务状况分析,每年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财务工作执行情况。

第九条  会计核算

一、本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会计年度为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三、会计核算遵行以下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理事会)等的需要。

(三)会计政策前后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基金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第十条  资 产

(一)基金会应定期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在发生减值的情况下,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二)本会采用按年限平均法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三)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基金会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基金会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十一条  负债

(一)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二)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十二条  六、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七、收入

(一)基金会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基金会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八、费用

(一)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1、业务活动成本:主要核算基金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2、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非兼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合法费用,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3、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等。

4、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二)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三)期末,基金会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

一、现金管理

(一)基金会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二)当天收取的现金应及时交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保留账外公款,设立小金库;基金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准私人挪用。

(三)不准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中存入或者支取现金。

(四)应当在规定范围、限额内支付现金;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五)基金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应及时记录现金收付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定期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

二、银行存款管理

(一)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二)提取银行存款的印鉴章和空白支票须分开保管,其中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主办会计保管、私章及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

(三)每月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说明,或填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相符。

三、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范畴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二)固定资产购置

1、每年年初,各部门将本部门的现有资产利用情况、资产维修计划、拟新增资产购建计划及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支出计划报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基金会下年度的资金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基金会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出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计划后报基金会理事会议讨论。基金会理事会议将上述计划讨论通过后形成基金会的年度固定资产预算。

2、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安排购置、维修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按预算执行。

3、未列入预算范围而急需使用的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后,由基金会秘书长决定是否确需购建资产,并于下一次基金会理事会说明情况,补办会议决议。

(三)固定资产报销

凡购置、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秘书处组织验收、登记,详细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由秘书长根据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审签后,由使用部门填写报销凭证,经财务审核,报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专人审批后报销,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四)固定资产使用及管理

1、各使用部门要妥善保管固定资产,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效果。

2、秘书处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账、帐卡、帐实相符。对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秘书处汇总上报基金会理事会议批准,按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及时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3、财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册,配合秘书处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4、部门人员工作岗位调动或退休,应先行办理固定资产交接,再办理相关调动或退休手续。

(五)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1、凡需处置的固定资产,各部门需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制定处置计划后报理事会讨论。

2、理事会讨论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将实物送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处置,其他职能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处置后,秘书处需及时将各项手续送交财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票据管理

一、支票管理

(一)支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准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支票,不准将支票交由基金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发。

(二)支票由出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领取和保管,以及根据基金会业务需要签发,并由主办会计审核盖章。

(三)基金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

二、收据管理

(一)基金会的一切业务收入均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据。

(二)收据由出纳人员集中保管,不准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收据。

三、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各类票据,不得丢失、毁损;使用和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会票据使用应自觉接受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务报销

一、基金会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支出业务。所需支出资金,由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制订支出方案,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由秘书长按理事会决议执行。

二、基金会日常行政开支,包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水电费、邮电费、办公费开支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专人审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三、报销经办人须是本会工作人员,报销时须填制报销凭证,同时附全合法原始凭证,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审核无误、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责任人)审批后方可予以报销,保证会计手续完整、齐备。

四、报销时提供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如由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证明人签字或物品验收证明,购置大件或成批量物品,还应附有购物合同或协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自制原始凭证,应设计科学、格式规范、计算清楚;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凡凭证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符者,应予退回不得报销。

五、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对违反规定用途和不符合开支标准的支出,财务不予报销。

七、无特殊原因,每周二、四下午办理。

第十七条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一、 基金会财务管理遵循的原则:所有会计事项必须有两人以上经办,审批与经办分管,钱与账分管,钱与物分管,账与物分管,对各项会计业务的处理必须进行稽核。

二、 借款制度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借支差旅费等,应严格按照开支标准和计划借款,详细填写借款单据,注明借款原因,由秘书长签署意见,送财务部门审核,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能借款。

(二)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在10天内结清借款。前清后借,原则上不办理第二次借款。

(三)严禁公款私借,严禁白条借款。

(四)除差旅费、周转金以外,无特殊原因,原则上1000元以内(含1000元)借款支付现金,1000元以上转账。

(五)凡借公款逾期不还、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基金会预付款项,必须根据合同或协议经秘书长批准后办理付款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审核,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付款。付款手续不齐备的,财务不得付款。

四、会计内控制度。

(一)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以及日记账的登记、记账凭证的编制和录入等。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会计负责凭证的审核,明细账、总账的记录,财务稽核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等。会计人员不得兼管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工作。

(三)基金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四)各会计岗位严格履行其岗位责任制,严守工作纪律,按照会计法规制度和工作秩序办理会计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职责权限,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上列各项原则。

(五)会计人员工作变动和调整,必须按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移交人员须将应移交的资料整理完整,编制移交清册,与接替人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主管会计监交,主管会计交接,由基金会秘书处处长监交;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六)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会计人员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及时整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主管会计可暂保管一年,期满后,书面移交档案保管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一、财务会计报告要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按规定编制。

三、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报表。

四、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2、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3、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4、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5、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6、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7、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8、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财务状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1、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2、基金会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3、对基金会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4月30日前对外提供。

七、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